屋宇署 6 月 15 日公布,三名業主因未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法定命令,於 6 月 1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合共被判罰款 225,320 元。

首宗個案涉及元朗丈量約份第 115 約一個地段的村屋天台搭建物,面積約 32 平方米。屋宇署表示,該僭建物沒有事先取得批准及同意,亦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涉案業主未有履行清拆令,最終被罰 102,600 元,當中包括就罪行持續日數計算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屯門新安街一幢工業大廈內兩個相鄰單位改建成迷你倉。屋宇署指相關改建及加建工程阻礙逃生途徑,以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因此向業主發出清拆令及修葺令;涉案業主未有遵從法定命令,被罰 122,720 元。

屋宇署提醒,阻礙逃生、消防或救援進出途徑的僭建及違例改建可帶來嚴重後果。對建築物業主、物業管理及工程顧問而言,相關個案再次顯示清拆令、修葺令及逃生途徑合規要求需要及早處理,否則或面對刑事檢控及按日累計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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