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8月5日公布,一名元朗八鄉過渡性房屋項目的紮鐵分判商前線工頭,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7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被判即時監禁7個月,並須歸還涉案款項逾5萬元。明報及香港電台同日亦報道有關判刑。
案情指,涉案工頭案發時受僱於信豐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是元朗八鄉一個過渡性房屋項目的紮鐵分判商。工頭負責招聘、監督紮鐵工人,以及向工人發放薪金支票。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間,他從一名受其監督的紮鐵工人收取7筆賄款,總額逾5萬元,以協助該工人繼續受聘。
廉署資料顯示,有關工人日薪為2,450元;涉案工頭在工人入職後不久要求每日支付500元。法庭判刑時指出,被告長時間剝削工人利益,涉款相當於工人日薪兩成,性質嚴重並影響社會公平。
此案對建造業分判鏈及地盤前線管理有警示作用。除了員工不得就公司業務私下接受利益,承建商及分判商亦需要確保招聘、薪金發放、工人投訴及反貪污申報機制清晰可追溯,減低前線人員以聘用或續聘作為索賄籌碼的風險。廉署提醒,建造業工人如被要求以利益換取聘用,應拒絕並舉報。